腾讯游戏学院:网络游戏开发的16条法律风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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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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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3-08 09:40
作者丨腾讯法务平台部总经理 谢兰芳;腾讯专家法律顾问 张剑平;腾讯互娱法务总监 邱少林
作为网络游戏产业链的上游,网络游戏开发商扮演着制作并有机“整合”网络游戏构成元素 (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玩法、游戏剧情、美术素材以及音乐音效等) 以形成可供玩家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的角色,对不同网络游戏构成元素的选择及“整合”在影响网络游戏可玩性的同时,还可能为网络游戏开发商以及下游的网络游戏发行商和运营商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基于此,本文梳理出网络游戏开发的16条法律风控建议,以便网络游戏开发商了解可能的侵权及合规风险,同时亦帮助其知晓可行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注: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与笔者所在公司无关。本文只是对网络游戏开发过程的常见风险点及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梳理总结,而非穷尽性列举。此外,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问题的法律意见,需要或寻求法律意见的,应自行联系律师以获取相关意见。
从防控侵权风险的维度
防控侵权风险主要指防控网络游戏出现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风险,以及可能的其他民事侵权风险 (如肖像权侵权风险)。
建议1:避免未经授权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
“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包括小说、动漫、游戏,还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综艺节目等,既包括中国公民创作的作品,还包括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外国作品,如美国作家乔治·R·R·马丁创作的奇幻文学《冰与火之歌》,以及基于其改编创作的电视剧《权力的游戏》。根据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改编网络游戏的,应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存在侵权风险。
“二次改编”是指基于改编后的作品进行再次改编的行为。如电视剧《权力的游戏》改编自小说《冰与火之歌》,基于电视剧《权力的游戏》改编网络游戏即属于二次改编。故针对网络游戏《权力的游戏》,其游戏改编权的被授权人需同时获得小说以及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以确保二次改编所需获得的授权完整且无瑕疵。
建议3:避免超出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授权范围使用他人作品
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主要指游戏规则、数值体系、核心系统等。对于特定网络游戏而言,其核心玩法元素或由网络游戏开发商独创、或来源于已知的通用玩法、抑或借鉴自其他游戏的相关玩法。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判断网络游戏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给予核心玩法元素著作权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如我们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 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提及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及《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该两个案件相关的情况见前述文章。
建议5: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主要指游戏中可被用户感官系统感知的网络游戏构成元素,如游戏中的角色外形、游戏场景和地图、道具/技能表现、主要界面、音乐音效等,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能会有不同[7]。通常,一款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行创作或委托外包团队创作。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网络游戏开发商均应确保其游戏中的任一感官表现元素均不会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相关元素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 (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字库软件或字体;或在影游联动项目中,未经演员同意不得将其肖像植入游戏作为角色形象或皮肤等)。
游戏引擎在整个网络游戏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用于控制所有游戏功能的主程序。目前,比较知名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3D引擎、Cry Engine引擎、EPIC公司的Unreal引擎等。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使用自行开发的游戏引擎进行网络游戏开发,但若其拟使用他人开发的游戏引擎,应事先与该游戏引擎的开发方签署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许可。
建议7:谨慎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
人员流动往往会带来“劳动成果”的转移,对于游戏源代码亦是如此。若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侵权风险。基于此,在新员工入职时,应明确告知其不得将归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用于现有游戏的开发工作,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开源代码/软件(“开源软件”)一般均配有相应的开源许可证 (“开源协议”),当使用开源软件时,用户将需遵守该开源软件适用的开源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与限制。如违反该等义务或限制,将可能产生法律与商业上的风险,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开源协议 (如:MIT、BSD 、GPL、LGPL等),其各自规定的义务与限制也不相同。以“传染型开源协议” (Copyleft License,如:GPL、LGPL等)以及“宽松型开源协议” (Permissive License,如:MIT、BSD等)为例,绝大多数的传染型开源协议规定,在某些使用场景下,用户需要承担将基于开源软件修改或开发的源代码进行公开的义务,而宽松型开源协议则不包含这种公开源代码的义务。此外,不同的传染型开源协议,对于将源代码进行公开的范围、程度或方式也不相同,需视各传染型开源协议的规定以及用户实际使用场景而定。
基于此,若网络游戏开发商拟将某开源软件用于网络游戏开发,应事先厘清该开源软件所适用的开源协议类型,以及该开源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与限制 (尤其是否包含需将源代码进行公开的义务),再结合使用场景与业务模式,综合评估使用该开源软件的相关风险与合适性。
建议9:加强对外包素材的管理
建议10:建立适当的侵权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
网络游戏的侵权风险防控原则上应贯穿于整个研发阶段,但从研发效率及时间成本等方面考虑,实际上很难做到全程跟进侵权风险防控。基于此,网络游戏开发商可结合网络游戏的研发过程建立适当的侵权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包括可在研发的关键节点邀请内部法务或外部法律顾问对游戏开展侵权风险评估。从网络游戏的一般研发流程来看,可在网络游戏立项与策划阶段,以及测试阶段开展相应的风控工作。
网络游戏研发阶段的合规风险防控主要是需确保网络游戏从内容方面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建议11:确保网络游戏不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
建议12:不得开发玩法涉赌及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
玩法涉赌的网络游戏主要指被相关政策文件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涉赌游戏,包括扎金花、梭哈、赌大小等[22]。宣扬赌博内容一般指需要用户直接或变相方式投入法定货币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过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获取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等。
建议13:应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促进及规范网络游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直是网络游戏法律政策及相关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国家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移动游戏内容规范 (2016年版)》则以移动游戏为例,从宣扬违法、犯罪,宣扬吸毒、贩毒,以及宣扬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个方面列举了不当内容的十五种表现形式,具体见《移动游戏内容规范 (2016年版)》第十五条。
从自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维度
网络游戏研发过程是一个不断形成“智力成果”的过程,如何保护该等智力成果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将关系网络游戏的后续运营、宣传推广及维权等能否顺利开展。以网络游戏名称为例,其对网络游戏往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如未及时对网络游戏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且被他人抢注,则会面临更名风险,对于前期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而言,更名成本会非常大。
建议14:及时对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时间戳保护
一般而言,网络游戏名称、标志及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名称 (如游戏人物名称) 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应于网络游戏首次对外发布前即完成商标注册申请,至于具体布局哪些商标类别,需结合各款游戏的具体情况以及开发商可投入的资源综合判断,申请的类别越多,所需的费用自然越多。
对于游戏源代码、游戏策划文挡等网络游戏核心资源,一方面可从商业秘密角度对该等核心资源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与接触相关资源的员工或外部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建立完善的游戏代码分级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相应的接触或访问权限并保存访问和拷贝日志。另一方面,从后续打击侵权角度,可在游戏代码中埋伏一些特殊的或错误的但不会对游戏运行造成影响的代码,以便后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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