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有: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提供节目综合运营服务。接收终端分为电脑、电视、手机等电子设备。该证书与之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同,获得制作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和电视剧在内的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仍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包括:开办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企业名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业务类:通常分为很多类,第一类和第二类应用比较常见。
网站名称、广播名称、网站域名、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输范围。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自运行程序、中继、集成等。)、广播logo(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专用logo)、传播方式(频道广播、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通信载体,通信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综合内容等。
2.申请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策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4.为监控信号提供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证明材料;
6、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业务有关的证明;
7.章程、营业执照和验资证明;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程序
当地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当地申请人在省或自治区当地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不同城市的,可通过当地市级广播电视部门向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许可的,发给申请人《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放标志、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